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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31日截止!云南开展2024年滇菜和米线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

2024-05-21 12:33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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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31日截止!云南开展2024年滇菜和米线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(图1)

 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《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》及 《云南省加快推动米线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(2023—2025年)》等文件要求,推动云南省餐饮和米线产业高质量发展,云南省商务厅现就2024年滇菜和米线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支持方向:支持创建餐饮美食街区(聚集区)。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街区公共设施设备购置、维修、改造等配套建设以及品牌引入、街区氛围营造、宣传及开展促消费活动等方面。

  2。长度不小于300米的餐饮美食聚集街区或运营区域不小于3000㎡的餐饮美食聚集区。区域内餐饮门店占街区门店总数50%(含)以上,其中限额以上餐饮单位不少于5家,滇菜餐饮单位不少于餐饮单位总量的50%。

  支持标准:省商务厅按照《餐饮美食街区(聚集区)评价指标》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、专家团队评价打分。2024年由高到低择优支持2条街区(聚集区),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
  支持方向:培育米线产业龙头企业,鼓励米线企业开发预包装米线产品,不断扩大市场销售规模。

  1。在云南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预包装米线生产、销售等资格。

  2。2023年全年预包装米线销售额(以企业完税证明为准)超过1000万元且2024年上半年预包装米线销售额(以企业完税证明为准)同比增长达10%以上。

  支持方向:支持滇菜企业、过桥米线企业连锁化发展,鼓励“走出去”开拓市场。

  1。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2023年1月1日前已在省内外开设滇菜、过桥米线。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开设的滇菜直营门店,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。申报时限内开设的过桥米线直营门店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。

  对总部设在云南的连锁滇菜企业,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之间到注册地以外地区(含国外)新开设门店且已持续经营满半年的,按企业新开设门店房屋租金、店面装修、设备购置等投资额的10%给予一次性补助,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100万元。对总部设在云南的连锁米线日,企业到注册地以外地区(含国外)新开设过桥米线门店且已持续经营满半年的,每新增1家连锁门店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,对每个开设过桥米线连锁门店企业的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  支持州(市)结合本地区地域特色、民俗风情、节庆赛事等举办“中华美食荟·好味云南”系列美食节、小吃节活动,对州(市)2024年举办的美食节、小吃节产生的场租、展位搭建和宣传推广费用等给予补助。

  对参展企业达300家以上且展出面积在3000㎡以上的美食节、小吃节,给予资金支持。

  对州(市)举办的美食节、小吃节,按下列档次(注:参展餐饮企业数量、展出面积须同时满足)给予补助:

  所有项目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申报,逾期未提交材料和完成申报的,一概不予受理。

  1。第(一)至第(三)项目申报主体为依法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街区运营主体、餐饮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。各市场主体申报项目须提供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纳税申报证明、项目申报表、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、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真实性承诺书等。其中,申报“美食街区(聚集区)”奖补的市场主体需对照《餐饮美食街区(聚集区)评价指标》自评,申报时增加提供州(市)商务局盖章确认的《自评表》和表中各项指标所对应佐证材料。申报“预包装米线”奖补的市场主体,需增加提供证明2023年全年预包装米线年上半年预包装米线销售额的完税凭证材料。申报“滇菜、过桥米线连锁门店”奖补的,需增加提供2023年前已在省内外开设滇菜、过桥米线日期间新增新开门店及投资额的佐证材料等。

  2。申请美食节(小吃节)补助的主体为各州(市)商务局。请各州(市)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,优选2024年本地区举办的一项美食节(小吃节)活动向省商务厅申报。其中,2024年7月31日前举办的美食节(小吃节)为事后补助。请州(市)商务局提供美食节(小吃节)举办通知、活动总结、美食节(小吃节)活动展位示意图、参展企业名录、有关宣传报道材料、有关展出面积和活动成效证明材料、美食节(小吃节)费用明细及证明材料等。计划2024年7月31日(含)后且在年内举办美食节(小吃节)属事前补助项目,请州(市)商务局提供计划举办的美食节(小吃节)方案,展位设计、展出面积和参展餐饮企业数量承诺书等。

  1。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美食街区(聚集区)运营主体、餐饮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,登录“阳光云财一网通”平台进行注册、申报。同时,按属地原则提交纸质申报材料(一式5份,按顺序装订成册,加盖单位公章)报送至所在县(市、区)商务部门。申报主体应如实、准确、全面提供相关材料,所有网上录入的申报内容、材料必须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。县(市、区)商务部门审核后,推荐至州(市)商务局。

  2。各州(市)商务局审核本地区所辖县(市、区)商务部门推荐项目,出具书面初审意见(含网上初审),连同企业申报材料(一式5份)上报省商务厅。

  3。各州(市)商务局自身申报的项目无需通过“阳光云财一网通”申报,请正式行文(含佐证材料,一式5份)上报省商务厅。

  4。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、专家团队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,并对企业补助类项目开展排重(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)。对拟支持项目的审核结果在省商务厅网站、“阳光云财一网通”平台上进行公示。公示无异议的项目,给予资金支持。

  (一)资金支持政策按“就高不就低、不重复享受”原则进行支持,单个企业一年内不重复享受商务业务发展(含促消费、电商、县域商业建设等)支持资金,杜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、多头申报导致重复支持。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场主体应产权明晰,独立核算,守法经营,经济效益和发展趋势良好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,会计信息准确完整,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,近三年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,无违法、违规及失信记录。

  (二)各州(市)、县(市、区)商务部门积极组织项目申报,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,严格把关,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,及时公开审核结果。项目资金下达后,及时进行跟踪,确保补助资金直达市场主体。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,确保项目实施效果,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。

  (三)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、审计等工作。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土地、办公楼、宿舍、办公、接待等间接开支,不得用于征地拆迁,不得用于支付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工作经费。对于事前补助的美食节(小吃节)项目,由所在地州(市)商务局负责自查初验,并及时报送初验情况。财政支持项目的验收评估、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及资金的重要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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